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3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博仁 原審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宜亮 、 林晨彬 、 賴慶龍 、 張宏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計算式:10萬元-4萬元+50萬元-1萬元=1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