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謝明華
相 對 人  徐慧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即債權讓與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就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輾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
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
人,聲請人日前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
通知經向「桃園市蘆竹區…樓」之地址郵務送達結果,遭以
「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
本2件、戶籍謄本影本1件及通知書、郵件退回信封各1件
等資料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均為「桃園市蘆竹區
…樓」,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
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
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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