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60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陳妙貞
被 告 楊珊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
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零伍佰玖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威寶電信公司)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選用各如附表「專案內容」欄所示之
資費,並簽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專案同意書。詎被告未
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納電信費用,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
今上開門號尚分別積欠附表所示電信費、小額付款、專案補
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0,594元未繳納。嗣威寶電信公
司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合併
,台灣之星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於107年1月30日將上開債
權讓與原告,原告將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告並催告清
償,迄今仍未獲支付。原告復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
讓與之通知。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594元,及其中
8,95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
四、按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信費為其提供商品
之代價,故使用電信業者提供之通信、語音、上網服務者,
即應依約繳納電信服務費。又債權之讓與,依民法第297條
第1項規定,雖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
但不以債務人之承諾為必要,而讓與之通知,為通知債權讓
與事實之行為,原得以言詞或文書為之,不需何等之方式,
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成立債權讓與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受
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即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626號判例
要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04年3月
31日經授商字第10301234600號函、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
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歷史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
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書及郵件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
42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本件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係屬可採。從而,原告依
行動電話服務契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5
94元,及其中8,95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9年4月11
日起(本院卷第5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436條之32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為如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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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申辦日期│手機門號│債權本金│小額付款│專案補助款│專案內容│
│號│││││(即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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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年1月25日│0000000000│1,691元│2,500元│15,820元│於102年1月25日申辦適用專案「最│
││││││計算式:│挺你649免預繳_36M」,適用資費│
││││││17,000元×(│為「199型+行動上網799型(月│
││││││1095-76)│租不可扣抵通話費)」,每月語音月│
││││││/1095=│租費減免金額為49元,數據月租減免│
││││││1,5820│優惠金額300元,月租優惠期限為36│
│││││││個月(本院卷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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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年1月25日│0000000000│2,263元│2,500元│15,820元│於102年1月25日申辦適用專案「最│
││││││計算式:│挺你649免預繳_36M」,適用資費│
││││││17,000元×(│為「199型+行動上網799型(月│
││││││1095-76)│租不可扣抵通話費)」,每月語音月│
││││││/1095=│租費減免金額為49元,數據月租減免│
││││││1,5820│優惠金額300元,月租優惠期限為36│
│││││││個月(本院卷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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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3,954元│5,000元│31,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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