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緯峻 被告 徐慶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