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59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耀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