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95號聲請人甲○○關係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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