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國楨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國楨因犯竊盜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天。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馮國楨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馮國楨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僅主刑)│拘役1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8639│105年度偵字第5842│││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事││266號│8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5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判││266號│8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6日│105年6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字第7558號│105年度執字第9843│││(已執畢)│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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