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錫漢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錫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錫漢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許錫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5年1月5日│105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131號│105年度偵字第455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91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4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91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1日│105年6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4194號(已執畢)│105年度執字第87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