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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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德凡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園珮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1,601,37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601,375元;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高雄銀行九如分行於民國110年7月12日簽發之高銀九如保字第110031號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7,172元(即本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所載之履約保證金數額)。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8,547元【計算式:1,601,375元+1,147,172元=2,748,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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