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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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涂玉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涂玉崑(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鄉○○路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涂玉崑(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經屏東○○○○○○○○○通報警察單位列入失蹤人口,迄今仍行方不明,爰依法聲請對涂玉崑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113年5月15日屏枋戶字第1130000340號函暨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113年5月10日屏府社助字第11319234800號函、屏東縣政府113年5月6日屏府社助字第11319241700號函、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畫面、戶籍謄本、戶籍舊簿、戶籍登記申請書、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系統畫面、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訪視基本資料查詢畫面等資料在卷可參,而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蹤,而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