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乙○○被告甲○○(應受送
美國總統(詳細姓名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復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皆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詳細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相關訴訟文書,於法已有不合;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謝佩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