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5年度除字第2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40││├──┼───────────────┼──────────────┼────┼───┼────┼───┤│002│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3│福聚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400││├──┼───────────────┼──────────────┼────┼───┼────┼───┤│004│華信航空(永興航空)股份有限公│81-ND-4377││1│1000││││司││││││├──┼───────────────┼──────────────┼────┼───┼────┼───┤│005│華信航空(永興航空)股份有限公│81-ND-4378││1│1000││││司││││││├──┼───────────────┼──────────────┼────┼───┼────┼───┤│006│華信航空(永興航空)股份有限公│81-ND-4379││1│1000││││司││││││├──┼───────────────┼──────────────┼────┼───┼────┼───┤│007│華信航空(永興航空)股份有限公│81-NX-636││1│333││││司││││││├──┼───────────────┼──────────────┼────┼───┼────┼───┤│008│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9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