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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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號債權人桃園市復興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國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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