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宗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326號、第1257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328號、第8384號、第9161號、第12578號、第12579號、第12580號、第12581號、第13428號、第13429號、第14086號、第14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 莊宗勳 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王奕華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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