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 盧昱吉
蘇國嘉 相對人 謝勝合
盧昱吉蘇國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威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10日,與第三人 賴桂香 、 黃淑玲 、 李似珍 、 何天瀚 、 何天嵐 、 何天舜 、 何天惠 、 阮安妮 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並於108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謝勝合、盧昱吉及蘇國嘉各3分之1,債務清償日期為108年11月10日,且有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12月10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謝勝合、盧昱吉及蘇國嘉,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6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6│砂尾路33號│大光段129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499.07、二層668.80│陽台166.54│全部│所有權人:謝勝合││││││構造、三層│、三層647.97、屋頂突出│││、盧昱吉及蘇國嘉││││││樓房│物81.00、地下一層686.8│││(公同共有全部)│││││││9,總面積258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