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245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如芳楊世宗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金額之記載,原記載為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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