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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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89號上訴人 方慶龍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方慶龍被訴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13年4月11日送達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被告雖於113年5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具狀表示具體之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13年5月28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3送達被告親自收受,此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然被告迄今仍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本件上訴乃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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