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景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景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景森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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