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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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4號再審原告 耿漢生 再審被告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5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