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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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08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債務人 李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宗遠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1年4月1日起至131年4月1日止,約定利率均依年利率2.5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依前揭契約第6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2年6月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2,707,1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證據: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