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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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9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976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凌忠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今宇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鎮臺 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楊進利 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龍文琴 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曹百合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76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楊進利、龍文琴、曹百合之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楊進利、龍文琴、曹百合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另債務人今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今宇公司)已撤銷公司登記,其營業處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故以今宇公司撤銷登記時之股東楊進利、龍文琴、曹百合、郭鎮臺、 林佳姜 (其中林佳姜已歿)為其清算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而列楊進利、龍文琴、曹百合、郭鎮臺為今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查楊進利、龍文琴、曹百合、郭鎮臺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高雄市鹽埕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亦非在本院轄區。綜上,本件債務人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