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39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林宜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09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4,087元整,及自民國97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現金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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