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1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選任辯護人 羅紀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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