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李克欣 律師 魏早炳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房屋騰空,並與土地一併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到期部分,於原告每期以新臺幣伍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騰空交付原告,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交付原告之日止,按年給付新台幣(下同)十七萬四千三百五十元。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⒈兩造為兄弟,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立不動產交換契約(以下簡
稱系爭契約),以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關西鎮二八四號房屋及座落土地,另給付被告二百萬元之代價,與被告交換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且依據兩造訂立之系爭契約,原告所必須給付之二百萬元,約定支付之期間為訂約時當場給付五十萬元,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相互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後三日內支付五十萬元,另一百萬元則於原告出售交換之不動產登記完畢一個月內支付但最遲應在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上開第二次給付之時間屆至時,被告拒收上開款項,亦拒絕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地騰空交付原告。款項部分經原告催告後,被告仍拒絕受領,原告乃將之提存於法院。兩造所訂立之系爭契約第七條規定,兩造在第二期款交付完畢時即應現場點交,雙方各自將所屬物品遷空不留任何家具或雜物,若屆期尚未遷空,則由新所有權人全權處理。又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地已移轉所有權於原告,被告已無權佔有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被告亦需將上開房地騰空遷讓予原告。為此,依據兩造之系爭契約第七條規定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騰空交付原告。
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本為原告所有,土地部分則基於九十一年十
一月六日之遺產分割協議,由原告取得此部分之所有權而登記為原告所有。但遺產分割後,被告所有之家具、汽車等物仍置留在建物及土地內不願騰空遷出,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被告佔用上開房地,影響原告行使所有權,為此請求原告將其所有之物品自上開房地遷出,將上開房地騰空交付原告。
⒊被告無正當權源佔用原告所有之上開房地而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
告受有損害,且就附表一之不動產被告之債務不履行造成原告無法使用房屋之損失,附表二之不動產亦另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侵權行為之情。爰請求依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被告騰空交付附表所示之房地起至上開房地騰空交付原告之日止,以附表之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房屋之課稅現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被告所獲得之相當於租金損失之不當得利,即每年十七萬四千三百五十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三)。
㈢證據:提出契約書乙件、土地謄本三件、建物謄本三件、存證信函乙件、提存書
乙件、本院提存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九二)存字第七九七號函、公告各乙件、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北地所價枝字第○九三○○○二七六八號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地所價枝字第○九三○○○二四三三號函各乙件、房屋稅繳款書各二件(以上皆影本)為證。
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約書、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存證
信函、提存書、本院提存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九二)存字第七九七號函、公告、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北地所價枝字第○九三○○○二七六八號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地所價枝字第○九三○○○二四三三號函、房屋稅繳款書為證,且被告並未到庭或提出書面否認原告上主張,原告之主張堪可採信。
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訂立之系爭契約第七條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一、二之房屋騰空,併與其座落之土地交還原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被告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之後即無權佔用原告所有之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房地,本院審酌被告無權佔有之房地位於新竹縣關西鎮之市鎮中心,且均供可營業所用,原告依據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土地公告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之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所示),請求被告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上開房地遷讓交還原告為止,按年給付十七萬四千三百五十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F0~T40┌─────────────────────────────────────────────────────────────┐│附表一:土地九十三年度重訴第五十七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一│新竹縣│關西鎮│明德││七三七│建│││六六.五二│一分之一││├─┴───┴────┴────┴────┴────────┴─┴──┴──┴───────┴────────┴──────┤│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縣關西鎮│新竹縣關│住家用、││││││││││騎樓│1│平│全部│││││南京路十號│西鎮明德│加強磚造│││││││││1││2│方│││││││段七三七│三層│││││││││7││.│公│││││││號││││││││││8││3│尺│││││││││││││││││.││5││││││││││││││││││8││││││││││││││││││││││││││││││││││││││││││││││└─┴─┴──────┴────┴────┴───┴───┴───┴─┴─┴─┴─┴─┴─┴────┴─┴─┴───┴───┘~F0~T40┌─────────────────────────────────────────────────────────────┐│附表二:土地九十三年度重訴第五十七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一│新竹縣│關西鎮│明德││八二七│建│││二七九‧九九│一分之一││├─┼───┼────┼────┼────┼────────┼─┼──┼──┼───────┼────────┼──────┤│二│新竹縣│關西鎮│明德││八三○│建│││一五.四二│一分之一││├─┴───┴────┴────┴────┴────────┴─┴──┴──┴───────┴────────┴──────┤│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關西鎮│新竹縣關│商業用、│││││││││││││騎樓││平│全部││││7│中山路三十八│西鎮明德│加強磚造│1│1││││││││││3││1│方│││││2│號│段八二七│、土角造│4│7││││││││││2││1│公│││││││號、八三│二層樓房│2│2││││││││││5││.│尺│││││││○號│屋│.│.││││││││││.││6││││││││││2│0││││││││││9││3││││││││││6│8││││││││││7│││││││││││││││││││││││││││││└─┴─┴──────┴────┴────┴─┴─┴─┴─┴─┴─┴─┴─┴─┴─┴─┴─┴────┴─┴─┴───┴───┘附表三:
㈠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失
[66.52㎡(地號737號土地面積)×6921元/㎡(公告地價)+75700(建號180建物營業部分課稅現值)+311000(建號180建物住家部分課稅現值)]×5%=42354元㈡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失
[279.99㎡(地號827號土地面積)×8432元/㎡(公告地價)+15.42㎡(地號830號土地面積)×11560元/㎡(公告地價)+4500(建號272建物營業部分課稅現值)+91800(建號180建物住家部分課稅現值)+4500(建號180建物非營業非住家部分課稅現值)]×5%=131996元㈢上開㈠之計算結果+㈡之計算結果=174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