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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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繼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補字第68號聲明人乙○○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陳報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