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HAWEMAWerkzeugschleifmaschinenGmbH間因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