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65號聲請人 朱志益 相對人 田永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永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田永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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