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聲請人 石葉籃琪 上聲請人石葉籃琪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奇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2年9月9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2年10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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