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德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德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受刑人周德富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1日為警查獲│99年2月11日16時許│99年3月6日17時許│99年1月30日10時許│││前1、2日內之某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13號│同左│99年度毒偵字第1130號│99年度毒偵字第70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884號│同左│99年度審訴字第1040號│99年度壢簡字第68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18日│同左│99年6月30日│99年7月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884號│同左│99年度審訴字第1040號│99年度壢簡字第688號││決├────┼──────────┼──────────┼──────────┼──────────┤││確定日期│99年6月18日│同左│99年6月30日│99年8月1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同左│││署99年度執字第10461││││││號(編號1至8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轉讓禁藥│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1月30日16時50分│99年3月6日22時許│99年4月28日23時許、│99年4月30日10時許為│││許││翌日凌晨0時許│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同編號1│同左│同左│同左││機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4492號│99年度偵字第7669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47號│同左│├─┬────┼──────────┼──────────┼──────────┼──────────┤│最│法院│同編號1│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20號│99年度審簡字第32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635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1日│99年10月4日│99年8月31日│同左│├─┼────┼──────────┼──────────┼──────────┼──────────┤│確│法院│同編號1│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20號│99年度審簡字第32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635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9年8月31日│99年10月4日│99年8月31日│同左│├─┴────┼──────────┼──────────┼──────────┼──────────┤│備註│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編號│9│10│11│12│├──────┼──────────┼──────────┼──────────┼──────────┤│罪名│幫助詐欺│加重強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1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28日│├──────┼──────────┼──────────┼──────────┼──────────┤│偵查(自訴)│同編號1│同左│同左│同左││機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29211號│99年度偵字第12200號│同左│同左│├─┬────┼──────────┼──────────┼──────────┼──────────┤│最│法院│同編號1│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784號│99年度訴字第461號、│同左│同左│││││6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5日│99年9月13日│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1│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784號│99年度訴字第461號、│同左│同左│││││60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7日│100年2月9日(撤回上│同左│同左│││││訴)│││├─┴────┼──────────┼──────────┼──────────┼──────────┤│備註│││││└──────┴──────────┴──────────┴──────────┴──────────┘┌──────┬──────────┐│編號│13│├──────┼──────────┤│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6日│├──────┼──────────┤│偵查(自訴)│同編號1││機關年度及案├──────────┤│號│同編號12│├─┬────┼──────────┤│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臺上字第2660││決││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19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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