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佩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佩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余佩虹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附表】┌──────┬────────┬────────┬────────┐│編號│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6日下午│99年10月27日往前││││9時40分許│回溯4日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76號│毒偵字第520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簡字第│││││1174號│1343號│││││││││├──┼────────┼────────┼────────┤│事實審│判決│100.09.23│100.10.3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判決││393號、100年度審│1638號、100年度│││││簡字第1174號│審簡字第1343號│││├──┼────────┼────────┼────────┤││判決││││││確定│100.10.25│100.12.12││││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