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海商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海商字第9號原告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宛靜 律師
李志成 律師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複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所以向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係因訴外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運送契約所涉之受損貨物(由原告承攬運送後,轉由被告實際運送),向原告及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該案仍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原告為承攬運送業者,其損害之可能,係在於對他人債務之負擔,故在另案判決確定前,原告無法確定是否受有損害,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