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盧姿伶 債務人威利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張志榮 人債務人 楊松衛
一、㈠債務人威利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張志榮及楊松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柒拾伍萬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新台幣叁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威利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張志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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