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6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6202號聲請人 高進強 代理人 林耿鋕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伊之法律扶助請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勞訴字第406號受理在案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卷屬實。又觀諸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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