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士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士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士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確定,經定刑後刑期為2年,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068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0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9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0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