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一)就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主債務人「 郭美玲 」之財產已強制執行無效果,聲請人須負擔保證債務,並遭催討或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亦請說明。
(二)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幫傭報酬之證明。
(三)債務人何時與配偶分居及其證明文件,若無,亦請說明狀況,並提出配偶之戶籍資料及工作、收入證明。
(四)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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