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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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2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奇宏
被 告 吳淑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
79號刑事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
0年度審附民字第3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