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1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謝金樹
被   告  沈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