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2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貝珊 、 顏傳湧 、 顏貝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張寶照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被繼承人張寶照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本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