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6號債權人櫻城園邸竹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智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輝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㈡請提出楊智仁為櫻城園邸竹園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㈢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5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謝輝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賴日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