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09號聲請人 蔡秋香 相對人 李采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
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