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48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呂明珠
訴訟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向反訴被告
即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
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
下同)325,332元之借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訴之訴訟標
的則為原告主張其簽發之本票已罹於時效,起訴本院106年
度司執字第86107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顯然反訴之標的(即請求返還借款之給付之訴)
與本訴之標的(即主張本票罹於時效起訴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之形成之訴)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