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雲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五三之七號
戊○○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五三之七號丙○○甲○○住台北市○○○路○○○巷十二之一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擔保放款借據後附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紫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B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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