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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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4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正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599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105年度偵字第7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正欽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
理由
一、被告謝正欽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本案審理期間數度逃匿而經緝獲到案,復於本院105年8月19日訊問時陳述虛偽之聯絡人訊息,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惟如能提出相當數額之保證金確保日後到庭,則無羈押必要,而裁定准予新臺幣10萬元交保;嗣因覓保無著,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審酌本件業已言詞辯論終結,認被告雖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原因,惟若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應足以保全本件後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