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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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債權人鄰語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登貴 債務人 謝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司促 字第 7144 號其他文書(105.03.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雄小 字第 1389 號(105.09.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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