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債權人 李木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信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屆清償日期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為自民國103年5月5日,若為民國103年5月5日請求之依據。
三、債務人朱信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