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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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原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原選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玉珍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
劉逸培律師被告 陳水煙 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陳英敏 選任辯護人 孫大昕 律師被告 賴文 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選偵字第30號、103年度選偵字第31號、103年度選偵字第115號、103年度選偵字第148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彭玉珍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用以交付與預備交付之賄賂共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元沒收;未扣案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應與被告陳英敏連帶沒收;未扣案用以交付之賄賂共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應與被告 柯節娘 連帶沒收。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陳水煙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用以交付之賄賂共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陳英敏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用以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未扣案預備供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之賄賂共新臺幣肆仟元應與被告彭玉珍連帶沒收。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賴文明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預備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共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彭玉珍原係屏東縣瑪家鄉鄉民代表,且為第20屆屏東縣瑪家鄉第一選舉區鄉0000000號候選人,陳水煙、陳英敏、賴文明、柯節娘則皆係設籍於屏東縣瑪家鄉三和村之村民,均為該選區鄉民代表選舉有投票權之選民。彭玉珍為期能順利當選鄉民代表,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及預備行求賄賂之單一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彭玉珍與陳水煙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及預備行求賄賂之單一犯意(指附表編號1部分),於民國103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3日間某日時許,在陳水煙坐落屏東縣○○鄉○○村○○段○○○○○號之居處內,交付陳水煙現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並指示其向設籍於瑪家鄉第一選舉區內有投票權之不特定選民即其親友等人,以每人發放現金2千元之方式,交付賄賂而約其於鄉民代表選舉時將票投給彭玉珍。陳水煙收受該18,000元後,即接續為下列行為:
⒈陳水煙於103年11月12日19時許,在其上址居處,交付2千
元予其女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 陳秀蘭 (另為緩起訴處分),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陳秀蘭即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上開2千元之賄款(扣案)。
⒉陳水煙於103年11月13日12時許,在洪 秀花 (另為緩起訴處
分)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號住處內,交付6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 洪秀花 ,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洪秀花及家人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洪秀花即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上開6千元之賄款(扣案),但未轉交給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 洪恩慈洪恩惠
⒊陳水煙於103年11月21日12時許,在歐 初霞 (另為緩起訴處
分)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號住處內,交付2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 歐初霞 ,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歐初霞即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上開2千元之賄款(扣案)。
⒋陳水煙於103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23日間某日11時許,在歐
秀美(另為緩起訴處分)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
0號住處內,交付4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 歐秀 美,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 歐秀美 及其夫 黃文明 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歐秀美即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上開4千元之賄款(扣案),但未轉交給黃文明。
⒌陳水煙於103年11月10日至同年月18日間某日17、18時許,
在屏東縣○○鄉○○村○○○○○路旁,交付4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 洪我 (另為緩起訴處分),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洪我及其女 洪秀玲 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洪我即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上開4千元之賄款(扣案)。洪我於103年11月18日23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0號住處內,將上開投票受賄之賄款2千元交付洪秀玲(另為緩起訴處分),並告知係彭玉珍向其買票,洪秀玲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應允收下該2千元。
㈡、彭玉珍與陳英敏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指附表編號2部分),於103年11月9日至同年月15日間某日上午某時許,在陳水煙上址居處,交付陳英敏現金5千元,並指示其向設籍於瑪家鄉第一選舉區內有投票權之不特定選民即其親友等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於鄉民代表選舉時將票投給彭玉珍。陳英敏於103年11月9日至同年月23日間某日19時許,在洪 忠雄 (另為緩起訴處分)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0號住處內,交付1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 洪忠雄 ,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洪忠雄即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上開1千元之賄款。
㈢、彭玉珍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及與賴文明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行求賄賂之單一犯意(指附表編號3部分),於103年9月間某日時許,前往賴文明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0號住處,請託其向設籍於瑪家鄉第一選舉區內有投票權之不特定選民即其親友等人尋求支持,賴文明之後手書完成16人名冊,在彭玉珍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0號住處交付名冊予彭玉珍,彭玉珍遂於103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3日間某日中午某時許,在賴文明住處內,交付賴文明現金1萬6千元,其中包含向賴文明行賄之1,000元,並指示賴文明向名冊內有投票權之戴 瑞香賴惠君賴立婷傅春連賴春傅明德丁華香賴秋 花、 賴志揚 、巴 靜梅雷光輝馬申玲柯曉麟柯銀明 、歐秀美等15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以每人發放現金之方式,交付賄賂而約其於鄉民代表選舉時將票投給彭玉珍,惟賴文明收受賄款後並不打算投票給彭玉珍,亦未將上情轉告及轉交予具有投票權之 戴瑞香 等15人。
㈣、彭玉珍前請託柯節娘向設籍於瑪家鄉第一選舉區內有投票權之不特定選民即其親友等人尋求支持,柯節娘遂手書完成名冊,於103年11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間某日時許,在彭玉珍上址住處交付名冊予彭玉珍,彭玉珍與柯節娘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及預備行求賄賂之單一犯意(指附表編號4部分),交付柯節娘現金32,000元,彭玉珍並指示柯節娘向名冊內有投票權之柯 春生 、柯 櫻花 、宋 玉妹巴明黎 、邱 玉花黃忠義 ,及無投票權之涂 桂蘭 (其夫 柯玉順 及其子女 柯國 隆、 柯君儀 、柯 君薇
4人有投票權)等7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以每票發放現金2千元之方式,交付賄賂而約其於鄉民代表選舉時將票投給彭玉珍(柯節娘部分經本院另為判決)。
⒈柯節娘於103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8日間某日時許,在涂桂
蘭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號居處內( 涂桂蘭 戶籍地址在臺中市○○區○○街○○○巷○○○號,其本人就屏東縣瑪家鄉第一選舉區鄉民代表之選舉無投票權,惟同住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號內之其夫柯玉順及其子女 柯國隆 、柯君儀、 柯君薇 等4人有投票權),交付8千元予涂桂蘭,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與涂桂蘭居所戶籍內有投票權人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惟涂桂蘭尚未轉交即被查獲(涂桂蘭另為緩起訴處分)。
⒉柯節娘於103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8日間某日時許,在柯春
生(另為緩起訴處分)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0號住處內,交付4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 柯春生 ,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柯春生及其父 柯森泉 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惟柯春生未轉交給柯森泉。
⒊柯節娘於103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8日間某日21時許,在柯
櫻花(另為緩起訴處分)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號居處內,交付8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 柯櫻花 ,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柯櫻花及其夫 沙正勇 、其子女 沙偉平沙睿恩 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柯櫻花即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上開8千元之賄款,但未轉交給沙正勇、沙偉平、沙睿恩。
⒋柯節娘於103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8日間某日時許,在巴明
黎(另為緩起訴處分)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號住處內,交付2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巴明黎,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⒌柯節娘於103年11月24日7時許,在 宋玉妹 (另為緩起訴處
分)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號住處內,交付4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宋玉妹,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宋玉妹及其夫柯 智明 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惟宋玉妹未轉交給 柯智明
⒍柯節娘於103年11月26日9時許,在 邱玉花 (另為緩起訴處
分)位於屏東縣瑪家鄉○○村0000000號住處內,交付
4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邱玉花,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邱玉花及其夫 杜明章 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惟邱玉花未轉交給杜明章。
⒎柯節娘於103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8日間某日16、17時許,
在屏東縣瑪家鄉○○村0000000號前,交付2千元予即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黃忠義(另為緩起訴處分),並約定就該次鄉民代表選舉,將選票投給彭玉珍,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玉珍、陳水煙、陳英敏、賴文明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44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水煙、陳英敏、賴文明、柯節娘、證人陳秀蘭、洪秀花、歐初霞、黃文明、洪我、洪秀玲、洪忠雄、涂桂蘭、戴瑞香、賴惠君、賴立婷、賴春、傅明德、丁華香、 賴秋花 、賴志揚、雷光輝、馬申玲、柯曉麟、柯銀明、歐秀美、柯春生、柯櫻花、巴明黎、宋玉妹、邱玉花、黃忠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03年11月25日偵查報告2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名冊2張、現場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足認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均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規定之投票行賄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行求賄選階段,僅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之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至交付賄選階段,除行賄者有實行交付賄賂行為外,因對收受賄賂者,刑法第143條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成立交付賄賂罪。如行賄者與受賄者無此意思合致或被拒絕時,則祇成立行求賄賂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97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彭玉珍、陳水煙、賴文明雖於前揭事實欄、附表所示時、地,向附表所示證人交付賄賂並要求投票予被告彭玉珍,一併委託附表所示證人轉知交付賄賂之意思予附表所示有投票權之家屬,惟無證據證明有實際轉知並轉交賄賂之部分,應認其等行賄之意思尚未到達,而僅止於預備階段,就該部分,應成立行求賄賂罪之預備犯。是核被告彭玉珍、陳水煙所為,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選舉交付賄賂罪及第2項預備行求賄賂罪;被告陳英敏所為,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選舉交付賄賂罪;被告賴文明所為,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第1項之選舉預備行求賄賂罪。被告彭玉珍與陳水煙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為;被告彭玉珍與陳英敏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行為;被告彭玉珍與賴文明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行為;被告彭玉珍、柯節娘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行為,分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分別為共同正犯。被告彭玉珍、陳水煙、陳英敏如附表所示直接或間接交付賄賂予投票權人部分,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被告彭玉珍、陳水煙轉請如附表所示之人轉交之賄款尚未告知投票權人之部分,應認尚屬預備階段,此部分則犯同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行求賄賂罪。本件雖有多次交付賄賂及預備行求賄賂行為,惟被告彭玉珍、陳水煙主觀上既均是以被告彭玉珍於該屆屏東縣瑪家鄉鄉民代表勝選為目標之單一犯意,依其犯罪計畫係欲一併行賄多名選舉權人,僅係透過陳水煙、賴文明、陳英敏、柯節娘等人分別轉交,交付時間均在103年11月間,所侵害者係一國家法益,均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彭玉珍、陳水煙同時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交付賄賂罪及同條第2項預備行求賄賂罪,其預備行為應為高度投票交付賄賂行為所吸收,均僅論以交付賄賂罪一罪。被告4人於偵查中均已自白所犯上揭犯行,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不得使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抹滅民主政治之真意,然被告彭玉珍為圖自己順利當選,不思以合法競選方式為之,竟以交付現鈔之方式,從事買票行為,企圖以之影響選舉之公平,侵蝕民主政治之機能,危害選舉制度之公正性,所交付之賄賂總額非少。被告陳水煙、陳英敏、賴文明為圖使其所支持之候選人順利當選,不思以合法助選方式為之,同以給付現鈔之方式,從事買票行為,敗壞選風,實應給予一定之責難,惟渠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渠 等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紀錄, 有渠 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其折算標準。
五、又查被告4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事後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 信渠 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對被告4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又本院審酌被告等法治觀念顯然有待加強,為警惕其日後應審慎行事,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諭知被告分別應向公庫繳納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接受法治教育,以期培養正確法律觀念,以示衡平。並依刑法第93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六、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此項褫奪公權宣告具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是被告4人既經本院認定成立上開罪名並各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分別諭知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雖規定預備或用以交付之賄賂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給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該受賄者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不得於交付賄賂者所犯投票行賄罪刑項下沒收。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賄款共18,000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在被告彭玉珍、陳水煙共同行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洪忠雄所收受賄款1,000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在被告彭玉珍、陳英敏共同行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附表編號3所示賄款其中15,000元部分,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在被告彭玉珍、賴文明共同預備行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扣案被告賴文明已收受之賄款1,000元部分,屬於已交付之賄賂(然被告賴文明因擔任被告彭玉珍之競選對手 林太忠 之總幹事,並無收受賄賂並投票給被告彭玉珍之真意【內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一第78頁、選偵卷第120頁、本院卷第60頁背面】,此部分被告賴文明尚不構成投票受賄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在被告彭玉珍交付賄賂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附表編號4所示賄款32,000元(其中交付巴明黎部分僅扣案100元,另1,900元未扣案),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在被告彭玉珍、柯節娘共同行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未扣案部分應宣告連帶沒收。至於陳英敏未轉交之4千元雖未扣案,然係被告彭玉珍、陳英敏預備交付之賄賂,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在其等罪刑項下諭知連帶沒收。是被告彭玉珍部分總計應沒收71,000元(其中65,100元扣案,5,900元未扣案);被告陳水煙交付賄賂罪部分總計應沒收18,000元(均扣案);被告陳英敏交付及預備行求賄賂罪部分總計應沒收5,000元(其中4,000元未扣案應與被告彭玉珍連帶沒收);被告賴文明預備行求賄賂罪部分總計應沒收15,000元(扣案)。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第9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7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洪雅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編│彭玉珍交付賄款│交付時間、地點│賄賂金額│行賄對象並轉交情形││號│之人││││││││││││││││├─┼───────┼─────────┼───────┼───────────┤│1│陳水煙│彭玉珍於103年11月│18,000元│①陳秀蘭(由陳水煙轉交││││1日至同年月23日間│(含陳秀蘭、洪│而收受,交付賄賂)││││某日時許,在陳水煙│秀花、歐初霞、│②洪秀花(由陳水煙轉交││││坐落屏東縣瑪家鄉三│歐秀美、洪我、│而收受,交付賄賂)││││和村鹽埔段1765地號│洪秀玲各1票,│③洪恩慈(陳水煙託付洪││││之居處內,交付陳水│每票2,000元;│秀花,但未經洪秀花轉││││煙現金18,000元:│及洪秀花之家屬│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㈠陳水煙於103年11│洪恩慈、洪恩惠│)││││月12日19時許,在│共2票4,000元│④洪恩惠(陳水煙託付洪││││陳水煙上址居處,│,歐秀美之夫黃│秀花,但未經洪秀花轉││││交付2,000元予陳│文明1票2,000│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秀蘭。│元)│)││││㈡陳水煙於103年11││⑤歐初霞(由陳水煙轉交││││月13日12時許,在││而收受,交付賄賂)││││洪秀花位於屏東縣││⑥歐秀美(由陳水煙轉交││││瑪家鄉三和 村玉泉 ││而收受,交付賄賂)││││31號住處內,交付││⑦黃文明(陳水煙託付歐││││6,000元 予洪 秀花││秀美,但未經歐秀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㈢陳水煙於103年11││)││││月21日12時許,在││⑧洪我(由陳水煙轉交而││││歐初霞位於屏東縣││收受,交付賄賂)││││瑪家鄉三和村玉泉││⑨洪秀玲(陳水煙託付洪││││9之4號住處內,││我轉交,交付賄賂)││││交付2,000元予歐││││││初霞。││││││㈣陳水煙於103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23││││││日間某日11時許,││││││在歐秀美位於屏東││││││縣瑪家鄉三和村玉││││││泉43之8號住處內││││││,交付4,000元予││││││歐秀美。││││││㈤陳水煙於103年11││││││月10日至同年月18││││││日間某日17、18時││││││許,在屏東縣瑪家││││││鄉三和村玉泉某處││││││小路旁,交付4,00││││││0元予洪我;洪我││││││於103年11月18日││││││23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瑪家鄉三和││││││村玉泉66之1號住││││││處內,將上開投票││││││受賄之賄款2,000││││││元交付洪秀玲。│││├─┼───────┼─────────┼───────┼───────────┤│2│陳英敏│㈠彭玉珍於103年11│5,000元│①洪忠雄(由陳英敏轉交││││月9日至同年月15│(含洪忠雄1票│而收受,交付賄賂)││││日間某日上午某時│1,000元)│││││許,在陳水煙上址││││││居處,交付陳英敏││││││現金5,000元。││││││㈡陳英敏於103年11││││││月9日至同年月23││││││日間某日19時許,││││││在洪忠雄位於屏東││││││縣瑪家鄉三和村玉││││││泉1之20號住處內││││││,交付1千元予洪││││││忠雄。│││├─┼───────┼─────────┼───────┼───────────┤│3│賴文明│彭玉珍於103年11月│16,000元│①賴文明││││1日至同年月23日間│(含賴文明、戴│②戴瑞香(賴文明託付賴││││某日中午某時許,在│瑞香、賴惠君、│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賴文明住處內,交付│賴立婷、傅春連│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賴文明現金16,000元│、賴春、傅明德│)││││,惟賴文明收受賄款│、丁華香、賴秋│③賴惠君(賴文明託付賴││││後並未將之轉告及轉│花、賴志揚、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予具有投票權之戴│靜梅、雷光輝、│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瑞香等15人。│馬申玲、柯曉麟│)│││││、柯銀明、歐秀│④賴立婷(賴文明託付賴│││││美等各1票1,00│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0元)│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⑤傅春連(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⑥賴春(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⑦傅明德(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⑧丁華香(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⑨賴秋花(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⑩賴志揚(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⑪ 巴靜梅 (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⑫雷光輝(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⑬馬申玲(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⑭柯曉麟(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⑮柯銀明(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⑯歐秀美(賴文明託付賴││││││文明,但未經賴文明轉││││││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4│柯節娘│彭玉珍於103年11月│32,000元│①柯玉順(柯節娘託付涂││││22日至同年月23日間│(含柯春生、柯│桂蘭,但未經涂桂蘭轉││││某日時許,在彭玉珍│櫻花、巴明黎、│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位於屏東縣瑪家鄉三│宋玉妹、邱玉花│)││││和村美園78之1號住│、黃忠義各1票│②柯國隆(柯節娘託付涂││││處交付柯節娘現金│,每票2,000元│桂蘭,但未經涂桂蘭轉││││32,000元:│合計共6,000元│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㈠柯節娘於103年11│;及涂桂蘭之家│)││││月1日至同年月28│屬柯玉順、柯國│③柯君儀(柯節娘託付涂││││日間某日時許,在│隆、柯君儀、柯│桂蘭,但未經涂桂蘭轉││││涂桂蘭位於屏東縣│君薇共4票8,00│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瑪家鄉三和村美園│0元;柯春生之│)││││69號居處內,交付│父柯森泉1票2,0│④柯君薇(柯節娘託付涂││││8千元予涂桂蘭。│00元;柯櫻花│桂蘭,但未經涂桂蘭轉││││㈡柯節娘於103年11│之家屬沙正勇、│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月1日至同年│沙偉平、沙睿恩│)││││月28日間某日時許│共3票6,000元│⑤柯春生(由柯節娘轉交││││,在柯春生位於屏│;宋玉妹之夫柯│而收受,交付賄賂)││││東縣瑪家鄉三和村│智明1票2,000│⑥柯森泉(柯節娘託付柯││││美園69之1號住處│元;邱玉花之夫│春生,但未經柯春生轉││││內,交付4千元予│杜明章1票2,│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柯春生。│000元)│)││││㈢柯節娘於103年11││⑦柯櫻花(由柯節娘轉交││││月1日至同年月28││而收受,交付賄賂)││││日間某日21時許,││⑧沙正勇(柯節娘託付柯││││在柯櫻花位於屏東││櫻花,但無證據證明經││││縣瑪家鄉三和村美││柯櫻花轉交,共同預備││││園67號居處內,交││交付賄賂)││││付8千元予柯櫻花││⑨沙偉平(柯節娘託付柯││││。││櫻花,但無證據證明經││││㈣柯節娘於103年11││柯櫻花轉交,共同預備││││月1日至同年月28││交付賄賂)││││日間某日時許,在││⑩沙睿恩(柯節娘託付柯││││巴明黎位於屏東縣││櫻花,但無證據證明經││││瑪家鄉三和村美園││柯櫻花轉交,共同預備││││71號住處內,交付││交付賄賂)││││2,000予巴明黎。││⑪巴明黎(由柯節娘轉交││││㈤柯節娘於103年11││而收受,交付賄賂)││││月24日7時許,在││⑫宋玉妹(由柯節娘轉交││││宋玉妹位於屏東縣││而收受,交付賄賂)││││瑪家鄉三和村美園││⑬柯智明(柯節娘託付宋││││78號住處內,交付││玉妹,但無證據證明經││││4,000元予宋玉妹││宋玉妹轉交,共同預備││││㈥柯節娘於103年11││交付賄賂)││││月26日9時許,在││⑭邱玉花(由柯節娘轉交││││邱玉花位於屏東縣││而收受,交付賄賂)││││瑪家鄉三和村美園││⑮杜明章(柯節娘託付邱││││104之2號住處內││玉花,但未經邱玉花轉││││,交付4,000元予││交,共同預備行求賄賂││││邱玉花。││)││││㈦柯節娘於103年11││⑯黃忠義(由柯節娘轉交││││月1日至同年月28││而收受,交付賄賂)││││日間某日16、17時││││││許,在屏東縣瑪家││││││鄉三和村美園104││││││之2號前,交付2,││││││000元予黃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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