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1608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曾秀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