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甲○○
號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7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97年7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按,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