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31號債權人 林國誌大益機械五金商行債務人 吳群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於聲請狀內僅簡略描述其與債務人間有「借貸關係」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關係」,而未表明具體之事實,惟聲請狀中另附有收支金額明細及雅哥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之修繕明細四紙,應可特定前述借貸關係即指債務人於民國104年3月5日向債權人所借用之金錢,而前述損害賠償關係則指修繕明細所生之費用,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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