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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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2660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660號被告李瑞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等事實,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5月29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2.4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6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於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之大麻1包(淨重2.42公克,驗餘淨重2.35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月14日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見100年度毒偵字第2660號卷第6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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